医疗纠纷一例因出生后新生儿窒息,医方构成
艾某1的母亲袁某凤于年5月31日入院x医院准备生产,原告艾某1在6月1日3点14分出生,出生后,患儿因“生后窒息7小时”,转院到x医院。经过x医院诊断艾某1为: 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感染、锁骨骨折、新生儿头颅血肿、消化道出血、心肌损害、肝损害、肾损伤、腹腔积液、动脉导管未闭,住院25天,特级护理25天,花费医疗费.33元。 艾某1于年7月29日因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到x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11天,特级护理11天,花费医疗费.63元。 艾某1的母亲袁某凤于年5月31日入院x医院准备生产,原告艾某1在6月1日3点14分出生,出生后,患儿因“生后窒息7小时”,转院到x医院。艾某1于年6月1日、年7月29日两次在x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6天。 医院出生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母亲入院时,没有剖宫产的指征,原告的损害后果是自然分娩存在的风险造成的。被告不同意赔偿,即使被告承担责任也不是全部责任。根据鉴定意见,被告不是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被告认为如原告所花费的费用,有经过农合或者医保报销的费用应该扣除。在x医院产生的费用应该扣除。另外,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过高,希望法庭进行核实。 年8月30日经白城市医学会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1.关于医疗费.00元的请求,其中两次在x医院住院花费医疗费共计.96元,本院予以支持;配方奶粉.00元的请求,因配方奶粉不是医嘱购买,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购买药品DHA以及益生菌.00元的请求,因是医嘱用药,本院予以支持。故医疗费及购药费应为.96元; 2.关于护理费.40元的请求,因艾某1先后住院共计36天,并且属于特级护理,故艾某1的护理费应为.96元(.68元/天×36天×2人); 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的请求,艾某1住院3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00(元/天×36天); 4.关于营养费.00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交通费.00元的请求,因艾某1出生后窒息,需转院进行治疗,急救费花费元,本院予以支持;年7月29日艾某1因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乘车到x医院就医,花费.00元,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6.关于住宿费.00元的请求,艾某1于年6月1日转院当日住院于x医院,故艾某1要求被告x医院赔偿住宿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7.关于鉴定费.00元的请求,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8.关于精神损失费.00元的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本院确定艾某1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以及购药费共计.96元、护理费.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交通费.00元、鉴定费.00元。原告艾某1的各项损失共计.92元。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艾某1各项损失共计.74元(.92×80%)。 司法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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