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非法行医,因行而
< 近日,红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行医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于年至年左右,在未经注册之下到红河县迤萨镇某仓库对面其自家住房二楼私自开办牙科诊所,在此期间,其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年3月2日14时许,被害人普某某因牙痛需治疗,其母亲遂将其带至李某某的诊所拔了三颗牙齿并开了一些药物,普某某留所观察一会儿后,骑上摩托车载其母亲回了家。当日18时许,被害人普某某在家中感到身体不适并发生晕倒,其家人将其医院进行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于年3月2日20时32分死亡。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被害人普某某系自身存在哮喘病史的基础上,因拔牙后疼痛诱发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判决: 红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并因其非法行医行为,致被害人普某某在自身存在哮喘病史的基础上,因疼痛诱发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本案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就民事赔偿事宜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法官提醒: 就医需到正规医疗场所,切忌病急乱投医。不到无证无照场所、美容院、养生馆等地随意看病,不盲目相信推荐的产品或者药物,提高辨别能力,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间,导致人财两空。如若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作者 何睿 核校 张林峰 编辑 王露蒙 签发 孙绍云 红河县人民法院融媒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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